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申報期限如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具體來說,年收入12萬元申報主要有3種方式:一是企業網上代申報。這種方式需要企業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代自然人申報授權”,然后登錄網上辦稅服務廳填報“企業代自然人12萬元申報表”完成。二是自然人網上申報。納稅人在網上辦稅服務廳完成自然人登記后自行登錄進行申報。三是在地稅辦稅服務廳直接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這也就是說,范教授在法學院和上市公司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都應計入12萬元的范疇。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果是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納稅人,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如果是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果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如果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根據范教授的情況,他可以選擇法學院或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中的一個,在每年1—3月期間,固定到該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即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王先生的年所得已超過12萬元,那么一定要進行12萬元申報,如果平時所得收入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辦理年所得12萬元自行納稅申報時不需要再補繳稅款,也不會產生重復交稅的情況。

在此,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12萬元自行申報并不表示再繳一次個人所得稅。年初的這項申報義務,本質上可以視為納稅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稅務機關做的一個“聲明”,告知稅務機關我取得了這些收入,并已經按規定完稅。當然,此項申報也起到了拾遺補漏的作用,少繳的稅可以補繳,減少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多繳的稅經稅務機關確認可以辦理退稅、抵稅等,也避免了納稅人的損失。
12萬元自行申報≠再繳一次個人所得稅暫免稅≠暫免申報
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這并不意味著暫免稅所得就不需要自行申報。根據規定,除《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所得均應計入自行申報年所得。上述3項暫免稅所得并不在規定情形內,因此,對這3項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同樣應該納入年所得來計算,如果年度所得合計數額超過12萬元,納稅人應自行申報,并在納稅申報表中分別按對應的所得項目來填報。其中,利息所得,轉讓股票所得和中獎所得,在12萬元個稅申報中分別對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和偶然所得項目。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有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申報期限如何規定?上文小編介紹了關于12萬年收入的納稅人如何納稅,沒有納稅是會有懲罰的哦,更多稅務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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