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應該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王某捐贈的扣除限額=40000元×(1-20%)×30%=9600元,大于實際捐贈額6000元,因此,實際捐贈額可以全額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另外對王某的稿酬所得,規定在適用20%稅率征稅時,按應納稅額減征30%,即只征收70%的稅額。因此,王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0元×(1-20%)-6000元]×20%×(1-30%)=3640元。
捐款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捐款如果有合法合規的票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抵減的。
詳細見下列文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文件規定:
一、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二、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個人捐贈應該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個人捐贈不能超過納稅人應納稅額的30%,超過就需要另行計算個稅,上面內容中有一個案例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這個問題,更多關于財稅的相關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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