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等是否繳納個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獨生子女補貼應僅限于國家規定的獨生子女補貼,其他類屬于企業自行發放的補助獎勵慰問等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一次性取得的獨生子女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公開渠道上未查詢到安徽對此問題的規定。以下文件供參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計劃生育獎勵費等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1604號)規定,對于《條例》規定的“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即獨生子女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個人的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法[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于個人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不征稅。對于《條例》規定的“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別視同市政府頒發的計劃生育獎勵和救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八條規定,個人取得企業(單位)等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金,除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標準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和一次性獎勵(或補助),以及獲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核發計劃生育榮譽證書的人員退休時取得的一次性獎勵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形式獎勵金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等是否繳納個稅?個人所得稅上文只要獨生子女補貼不需要繳納,這個獨生子女保健費是需要繳納個稅的,更多關于稅費的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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