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準備費與“開辦費”有什么區別
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嗎?這種生產準備費與“開辦費”有什么區別嗎?
答:1、是否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因而,對于您上述所說的生產準備費用確實符合上述規定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是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

2、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
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因而,貴企業為該機組所發生的籌備費用需要視上述規定區分其是否屬于應計入資產的支出,如不屬于資本性支出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3、關于開辦費與準備費。 新法下對于開辦費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可以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而,實際上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開辦費沒有明確規定,您所說的這幾項費用也可以視為開辦費,在稅務處理時可以按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進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攤處理。
生產準備費與“開辦費”有什么區別?貴企業在處理上述費用時,重點需要區分的是是否涉及到資本性支出或者可計入資產的支出,其他可按開辦費處理,可一次性當年扣除也可分期攤銷,但企業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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