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我是一家投資公司的財務經理,2003年我在北京購買了一套住宅(110平米,現已經居住1.5年),現在因工作調動,我可能要將這套住宅銷售,因為現在房價上漲挺快的,我這套房子增值很多,請問,我出售的這套住宅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謝謝!
答:就你所咨詢的這個問題,國稅總局的相關規定是這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標準住宅(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規定,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120平方米以下),不論何時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所以,按你所提供的相關情況來看,你的住宅面積只有110平米,所以是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的。
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的稅收優惠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二)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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