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否應并入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出口退稅是否應并入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首先就出口退稅的有關會計核算問題做一簡要介紹:
增值稅方面。企業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不計算銷售收入應繳納的增值稅,企業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退稅。企業在收到出口貨物退回的稅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
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先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若確因出口比重過大(出口貨物占本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在規定期限內不足抵減的,不足部分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處理。
1.企業貨物出口銷售后,結轉產品銷售時,借記“產品銷售成本”科目,貸記“產成品”科目。
2.按購進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增值稅額與按照退稅率計算的差額借記“產品銷售成本”,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特殊情況下,確因出口比重過大,在規定期限內不足抵減的部分可按規定退稅。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消費稅方面。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繳消費稅。
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征后退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繳消費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了解出口退稅的有關會計核算后,再來回答出口退稅是否應并入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21號)的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賬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賬款”,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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