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發的獎金被清退是否應當退還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謂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以前月份發放的獎金被依法予以追回,也就意味著個人并未實際取得該收入,對以前多交的個人所得稅理應退還。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币虼耍瑐€人以前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未超過三年的,已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與工資分開發的獎金個人所得稅怎樣計算?
(一)如果,發放獎金當月的工資超過5000,那么先將員工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然后按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如果,發放獎金當月工資低于5000,那么我們要先用獎金把工資補到5000,再用剩下的獎金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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