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往來賬戶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甲公司從事自來水生產與銷售。2015年12月,銷售自來水700萬噸。按省級物價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以銷售每噸自來水0.04元標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水利工程水費28萬元;依據國務院文件規定,以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的銷售每噸自來水1.1元標準,向用戶代收污水處理費770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制造費用 28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80000
借:銀行存款 77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7700000
2016年1月,甲公司已將上述款項全額上繳市政府水利、財政部門,并取得合法票據。
審計小組在對甲公司2015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兩個明細賬戶金額是否納稅調整,產生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其理由是,甲公司按規定計提和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已于2015年度匯算清繳期間上繳政府部門,票據合法,不產生納稅調整事實。
第二種意見,應納稅調整。持這種意見的依據是,甲公司2015年12月在成本中列支和代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2015年度未實際上繳,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調增;在實際上繳時,應在2016年度匯算清繳期間納稅調減。

上述兩種意見誰正確?審計小組長老張認為,這兩種意見都不完全正確,應從往來賬戶核算內容和支付時間兩方面判斷是否納稅調整,并提出如下稅務處理意見。
關于水利工程水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以下簡稱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關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一)款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甲公司在2015年12月,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規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水利工程水費,于2016年1月實際上繳,符合文件規定,因而在2015年匯繳時,不存在納稅調整問題。
關于污水處理費。依據財稅〔2008〕151號第二條“關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三)款規定。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甲公司在具體會計處理時,將其代收污水處理費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會計處理恰當。但在稅務處理上,應遵循收付實現制稅前扣除。2015年12月代收的污水處理費,在2016年1月實際上繳,不符合財稅〔2008〕151文件規定,應在2015年度納稅調增。2016年實際支付時,在當年度納稅調減。
如何通過往來賬戶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進行納稅調整的時候,按照發生業務的性質,確認適用什么稅率,按照相應的方法,計算需要繳納的所得稅。往來賬戶計算牽涉到很多方面,一篇文章難以概括,大家有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老師,一定能給您一個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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