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如何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
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公告如下: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31日

租賃土地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果土地權屬未定,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稅,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如果出租人沒交,那稅務機關就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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