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部分銷售的住宅小區,還要全額計提土地使用稅嗎?
例:我公司開發的某住宅區,已銷售了約50%以上,且購房者多已辦理了房產證和土地證,即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購房戶而不歸我公司了。我們還要全額計提土地使用稅嗎?
對購房戶已經辦理土地權證的相關土地面積,因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不再歸屬你公司所有,依《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精神,原則上應是隨銷售進度下的產權分割,自購房業主獲取商品房權屬證書后逐步將其相應的土地面積從自身計稅面積中剔除,房產公司即不再負有計提繳納的義務,并且據我們了解,絕大多數地方稅務局也是據此執行的。但對該土地計稅面積減除的具體操作程序,國家稅務總局和多數省市地稅機關并無明確的規定,這里援引北京市地稅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0號)
中對此事項的具體規定,供參照——“房地產開發企業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可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面積中扣除。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計算公式如下:已銷售房屋的占地面積=(已銷售房屋的建筑面積÷開發項目房屋總建筑面積)×總占地面積。”
但需提請您注意的是,欲獲取稅務機關對減少計稅土地面積的認可,須提供相關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證明資料,同時也須在會計上對權屬已經轉移的開發產品有相應的確認銷售收入和成本的賬務處理作為輔助和配合,而若相關預收賬款和開發產品仍未結轉收入和成本,卻即認定土地權屬已經轉移,或招致稅務機關不認可貴公司相關土地不予計稅的行為,更存在直接認定貴公司存在推遲結轉銷售收入成本并滯后清算相應的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可能,故提請貴公司注意相關稅種間和會計稅收處理的協調,規避其間潛存的稅收風險。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計算公式為: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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