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否可以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問:我公司新購置的機器設備,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按10年計提折舊,但我公司考慮到企業盈利水平等因素后,決定按14年計提折舊,這樣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答:你公司新購置的機器設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為10年,但是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本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14年。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備置于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企業已經確定并對外報送,或備置于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準后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這樣就出現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折舊年限為10年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企業可以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14年的不同。按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這種情況屬于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暫時性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財會〔2006〕3號)第三章第七條規定: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三章第八條規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p>
你公司的做法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如你公司新購置的機器設備原值140萬,企業按14年提取折舊,一年折舊10萬元,就有10萬元計入當期成本。稅法規定按10年直線折舊,一年折舊14萬元,這樣在前10年,計入企業成本的折舊是100萬元,按稅法規定可以抵14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假如沒有其他因素影響,企業的利潤會比應該繳稅的利潤多40萬,會計分錄上要計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后4年還債。因為在后4年,企業還要繼續折舊40萬,按稅法規定已經不需要折舊了,所以,后4年要調增應稅所得額。這就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因此,你公司所確定的與稅法不同的折舊年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報告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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