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是否交企業所得稅
A公司是一家具有民政福利企業資質的制藥企業,歷年均通過當地民政局、稅務局的社會福利企業年檢,且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退稅和退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近日當地稽查局對A公司進行稅務稽查,稽查局認為,2008年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的實施已經預示著財稅[2007]92號文規定的所得稅優惠失效,A公司2008年1月1日后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A公司認為,財稅[2007]92號文于2016年5月1日起廢止,在此之前,公司取得的安置殘疾人增值稅退稅收入理應獲得企業所得稅免征的優惠政策。
(一)財稅[2008]1號文的施行不影響財稅[2007]92號文的效力
財稅[2008]1號文的附件《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中未列舉財稅[2007]92號文,因此財稅[2008]1號文的施行不影響財稅[2007]92號文的效力。財稅[2008]1號進行正列舉的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僅僅是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后國務院新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而財稅[2007]92號文列舉的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系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訂、并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后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后未被明文廢止,因此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繼續有效。

(二)《企業所得稅法》在財稅[2007]92號之前公布,財稅[2007]92號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則
財稅[2007]92號文于2007年6月15日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于2007年3月6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時間的先后順序上,可以得出財稅[2007]92號文出臺于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后,其立法宗旨及具體的文件規定必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另外,財稅[2007]92號文一開始就明確了政策出臺背景:“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準并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庇纱丝梢姡裾@髽I安置殘疾人按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并非依據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作出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失效不影響財稅[2007]92號文的效力。
(三)財稅[2016]52號文施行以前,財稅[2007]92號文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所享有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規定并未失效。
財稅[2016]52號文第十二條規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執行財稅〔2007〕92號和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生的應退未退的增值稅余額,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由此可見,財稅[2007]92號文的失效日期為2016年5月1日。
綜上所述,財稅[2007]92號文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失效,在此之前,企業因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并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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