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期間彌補虧損的相關問題
問: A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份,并于當月實現第一筆銷售收入。因該公司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可免所得稅5年。因考慮2000年公司虧損,且稅法有根據,未滿半年的可選擇第二年免。A公司決定申請并得到稅務審批,同意由2001年1月1日開始到2005年12月31日免所得稅。2000年(非免稅期)該公司虧損200萬元,2001年虧損100萬元,2002年盈利180萬元,2003年虧損50萬元,2004年盈利110萬元,2005年虧損20萬元。2006年(過了免稅期)當年盈利90萬元。請問老師,該公司2001-2006年每年的可彌補虧損額都是多少?謝謝!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的超過5年。5年內不論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里所說的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如果您說明的虧損額為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則彌補虧損情況分別如下: 2000年虧損200萬元; 2001年虧損100萬元,無法彌補2000年虧損,累計虧損額為300萬元,但是開始計算虧損彌補期和稅收優惠期間; 2002年盈利180萬元,應先彌補2000年的虧損180萬元,以后年度剩余彌補虧損額為300-180=120萬元; 2003年虧損50萬元;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累計虧損額為120 50=170萬元; 2004年盈利110萬元,可以用于彌補2000年虧損20萬元,2001年虧損90萬元,以后年度剩余彌補虧損額為170-110=60萬元; 2005年虧損20萬元,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累計虧損額為60 20=80萬元; 2006年盈利90萬元,為2001年虧損彌補最后一年,所以2006年應當彌補2001年虧損10萬元,彌補2003年虧損50萬元,2005年虧損20萬元,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 由于已經過了稅收優惠期限,所以2006年當年應該計算繳納所得稅。

問:如果2006年度只盈利70萬,那么2005年虧損只能彌補10萬元,剩余未彌補完的10萬元以后年度再不能彌補了是嗎?
答:不是的,剩下的未彌補完的10萬元虧損是2005年的虧損,2005年的虧損可以在從2006年起的五年內進行彌補,所以06年未彌補完的05年的虧損還可以再延續4年進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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