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款是否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問: 尊敬的老師,請問因公出差交通違章罰款,是否可扣減應納稅所得額?什么罰款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謝謝!
答:交通違章罰款屬于行政性質的罰款,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一般來講,對于企業因經濟事項而支付的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但由于違反相關法律或行政規定等而支付的罰款不能在稅前扣除,應按規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扣除。
上述084號文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企業受到行政機關處罰,支付的罰款應通過“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營業外支出“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接到處罰決定書后,應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和實際繳納的罰款金額進行會計核算,支付罰款時:
借:營業外支出——罰款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被處行政罰款的當事企業,應在年度財務報告的附注中對罰款事項及金額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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