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納稅與會計處理
日前,某一般納稅人企業購入一臺新能源汽車,并獲得部分財政補助,咨詢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進項稅額能否抵扣的問題
一般納稅人企業購入的新能源汽車,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圍”的,均可以憑銷售方開具的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而且,無須考慮資金來源,可全額抵扣進項稅額。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這項規定并沒有對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行為,就其資金來源做出明確的界定,也就說,是自有資金也好,是政府補助資金也好,不影響其進項稅額的抵扣。因此,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作如下處理: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政府補助如何處理的問題
企業因購買新能源汽車獲得的政府補助,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根據2017年5月25日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第四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第八條規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因此,企業收到政府補助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或固定資產)
注意,政府補助金額對應的、已經做進項稅額抵扣的,無須做進項稅額轉出。
3.折舊的會計處理問題
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直接沖減資產的賬面價值的,無須再計提折舊。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八條規定,“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合理、系統的方法”準則中并未列舉,但可以認為折舊的方法是符合要求的。計入損益,也有兩種途徑,即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以折舊為例,企業應當作如下處理:
借: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同時對屬于政府補助的部分:
借:遞延收益
貸: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
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納稅與會計處理。以上是我們關于企業新能源汽車補貼納稅與會計處理的一些介紹,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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