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合作社自產農產品是否免繳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新田園專業合作社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可以享受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政策規定,稅務人員可以按照要求對企業財務核算情況和實際生產經營場地進行調查,及時為該企業辦理免稅備案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成員農產品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收購農民種植的農產品時,需要開具農副產品收購憑證。
賬務處理:《財政部關于減免和返還流轉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1995]6號)第二條規定,對于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貸記:補貼收入。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轉出”等項目。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而自產免稅農業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可抵扣,故其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只能進入存貨的成本,在納稅時,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第12欄進項稅額不進行填列。
農業合作社自產農產品是否免繳增值稅?目前國家對于農業合作社的經營還是扶持的階段,符合條件的農業合作社是可以免交增值稅。但農業合作社也需要做賬,具體農業合作社賬務內容在會計學堂網可以詳細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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