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是否可在稅前扣除應收子公司賬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45號)規定:“為了防止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賬。考慮到實際經濟活動中,關聯企業之間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為了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總局意見:‘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子公司與母公司為關聯企業,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經法院判決子公司破產,子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母公司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案例
答:一母公司全資子公司注銷后,數據如下:其他應收款6664262.49,其他應付款603749。02注明其他應付款由總公司代付,應付福利費51436。62元,實收資本20921300元,未分配利潤-14912223。請問母公司如何做賬務處理?
1. 往來保留,將應付福利費.實收資本.未分配利潤與母公司賬面的"長期股權投資-該子公司"沖銷,差額轉"投資收益"。2.借其它應收款6664262.49,貸其他應付款603749.02,貸長期股權投資-該子公司加投資收益60605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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