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業務因單證未到轉內銷計稅問題
問:請問有一出口退稅業務因單證未按時到,轉為內銷計稅應如何計算增值稅?是以收入*0.17/1.17嗎?
答:是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第二條規定,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分別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一般納稅人的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 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 征收率)×征收率。
會計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逾期沒有收齊相關單證的,須視同內銷征稅。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增加內銷銷售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
貸:主營業務收入--內銷收入
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事項:
① 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帳務上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同時,應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
② 對于單證不齊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已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負數申報的,由于申報系統在計算"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已包含該貨物,所以在帳務處理上可以不對該貨物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單獨沖減"主營業務成本",而是在月末將匯總計算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一次性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
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稅稅率計提銷項稅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征退稅率之差沖減進項稅額轉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紅字)
按照單證不齊出口銷售額乘以退稅率沖減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紅字)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紅字)
注意事項:
① 對于上年出口貨物單證不齊,在本年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在帳務上不進行收入的調整,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也不進行調整。
② 注意在填報《增值稅納稅人報表》(附表二)時,不要將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與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混在一起,應分別體現。
③ 在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的〈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中的"不得抵扣稅額"時,只錄入本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不考慮上年單證不齊出口貨物應沖減的"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退稅業務因單證未到轉內銷計稅問題如上。對于出口退稅業務因單證未到轉內銷如何進行處理,以上內容都有講到了;大家可以看一看,要是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來會計學堂網站進行提問!希望小編以上的資料對大家理解這個問題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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