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應關注哪些調整事項
問:我是一家大型工業企業的財務人員。增值稅轉型全面展開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日常納稅申報事宜隨著政策變動有了較大的調整,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有關事項也相應調整。由于納稅申報表變化較大,我和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在使用新的納稅申報表二三個月以來一直沒能做到得心應手。請問:一般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重點關注哪些調整事項?
答:為配套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底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5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政策進行了調整。
增值稅納稅申報的調整事項
1.《通知》修訂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辦法。由于增值稅轉型后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稅申報期限相應調整。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通知》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調整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表四)》;刪除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將第六條調整為“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2.《通知》調整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由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經修訂,涉及納稅申報的條款相應發生變化,納稅申報期限也相應延長至15日內。因此,《通知》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表頭說明調整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表。納稅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填報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3.由于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為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原納稅申報表上的“本月數”提法不夠明確,容易引發歧義,并且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再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因此,《通知》將《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的“本月數”調整為“本期數”;第4欄調整為“銷售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第5欄調整為“其中: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不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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