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應收利息逾期未收回能不能沖減利息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金融企業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貸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營業收入,也可以按會計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稅務利息收入。

貸款應收利息逾期未收回稅法處理
一、增值稅法規定
(1)金融企業應于應收利息的日期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并辦理納稅申報。
(2)自結息日起滿90日,如果利息尚未收到,應收利息轉入表外核算,但不得沖減銷項稅額,實際收到利息時,轉入表內收入,不再繳納增值稅,否則會導致重復征稅。
(3)表外核算的超過9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作為一項債權,金融企業需加收利息或違約金,應于實際收到時,由表外轉入表內,同時計提銷項稅。
財稅2016年36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1)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于未逾期貸款(含展期,下同),應根據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并于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逾期貸款,其逾期后發生的應收利息,應于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已沖減了利息收入的應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三、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對貸款和利息的逾期,應參考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看過了貸款應收利息逾期未收回能不能沖減利息收入解答后,再遇到這類貸款遲遲收不回來的情況,會計也應該懂得如何做賬了。對于這類貸款利息收不回的稅務知識,會計學堂也有詳細內容可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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