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自己交住宿費,取得發票"三流"不一致咋辦?
「三流合一」最早的源頭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 192號」第三條,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這個文件雖然是1995年的,但是仍然有效的。但是這句話可給廣大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造成了很大的政策理解差異。其中主要的理解差就是對所支付款項的單位=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的理解。
「理解1」:收款方=發票注明的銷售方
「理解2」:付款方=發票注明的購買方
「對1」,不管那個付款,保持收款方和發票銷售方一致就符合政策。
「對2」,必須由發票上的購買方付款

那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目前最常見的,員工出差,使用自己銀行卡支付住宿費,開具公司住宿費發票回公司報銷,公司能否抵扣的問題。
這里實際付款是個人銀行卡,發票注明的購貨單位是個人所屬的公司,那么符合三流合一嗎?其實也沒什么爭議了,雖然不是公司直接支付給酒店。
其實總局在16年5月26日視頻會政策解答中也提到,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起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事實上,按照理解,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服務,都沒有因為付款賬戶不同而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規定。
員工出差自己交住宿費,取得發票"三流"不一致咋辦?上文介紹了這個是可以抵扣的,因為不管是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只要符合住宿服務的相關規定,都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更多關于發票的相關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