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限售股后申報清算時需提供哪些資料
【問題】
個人轉讓限售股后,在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時需提供哪些資料?
【解答】
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申報征收窗口附送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照原件、復印件(驗原件后存復印件);
(2)填報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1式兩份;
(3)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
(4)限售股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可持本人身份證照提前申請開具);
(5)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原值憑證;
(6)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的,須提供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復印件(驗原件后存復印件),以及納稅人委托代理申報的授權書。
如清算申報有應退稅額的,需另向綜合服務窗口填報《退稅申請表》。
限售股及限售股征稅范圍
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有相當部分的法人股。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后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
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關于限售股的范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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