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經營范圍的臨時業務能否代開普通發票
現代經濟活動越來越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企業在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以外發生經營活動的情形,至今已覺不新鮮。實務中,企業在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中開具發票時,通常會產生一個疑問--“超經營范圍開票”是否違法,或者有無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涉嫌“虛開”?
《刑法》第20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見,在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并不考慮開具發票是否超越企業“經營范圍”或是否超越“發票使用范圍”。企業超越“經營范圍”開具與真實業務相符的發票,主觀上不存在偷逃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未實施“虛開”的行為且未造成少繳稅款的結果,不能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論。

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否違法?
(一)“發票使用范圍”不同于企業“經營范圍”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二)超越企業“經營范圍”開具發票不違法
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58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辦法》),以及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修改并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細則》)的相關規定,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明確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而不論發生的經營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精神,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并不違法。
事實上,對于超越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稅務局持肯定態度。
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2011年01月17日曾就“從事不在經營范圍內的業務,可否開具相關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公開答疑。
(三)超越“發票使用范圍”的經營活動如何開票
不得“擴大發票使用范圍”是否意味著企業進行超越“發票適用范圍”的經營活動不能開具發票呢?答案是否定的。對這樣的業務,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超經營范圍的臨時業務能否代開普通發票?看完上面的文章,相信大家對超經營范圍代開發票有了更多的理解,以后在工作中可以更好的運用相關知識為企業服務。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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