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應該怎樣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227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消費者丟失、被盜機動車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請示》(贛國稅發〔2005〕26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專用發票丟失登報需要哪些資料?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后,必須按法規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法規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
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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