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生產飲料的廣告費稅前扣除怎么做
(1)根據《財政部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第一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可以扣除的比例調整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根據財稅〔2009〕72號文件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稅務師事務所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因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的制造企業不僅自身發生的廣告宣傳費,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對于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飲料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廣告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印刷廣告則以廣告費收入減去印刷費用后的凈收入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定率計征。1985年7月1日起,一般報紙中的印刷廣告稅率為4 %,其他廣告稅率為11%。
廣告稅以發表印刷廣告和其他廣告以及制作應稅廣告的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以納稅人取得的廣告費收入為計稅依據。
200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辦法第40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可據實扣除2%;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特許生產飲料的廣告費稅前扣除怎么做?在對特許生產飲料的廣告費進行稅前扣除之前,也需要清楚扣除的規定,如果不了解扣除規定就貿然扣除,企業是有可能會被稅局盤查。更多稅前扣除的內容,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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