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彌補虧損還是先提盈余公積金呢
稅后利潤首先用于彌補虧損,提取盈余公積應在彌補虧損之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有虧損,且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如果公司的法定公積金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應先計提法定公積金。

彌補虧損的順序是什么
1、如果本年度有年初未分配利潤,且本年度有虧損;
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有期初余額,“本年利潤” 賬戶借方有期末余額(利潤總額);那么本年度的會計虧損就自然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由年初未分配利潤彌補。該虧損的彌補只需將本年的“本年利潤” 賬戶貸方期末余額(即利潤總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即可,實現自動彌補,不需單獨編制補虧的會計分錄。
彌補結果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出現貸方余額,即兩者相加為正數,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因本年度有虧損不能提取法定公積金,但公司可視具體情況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股份有限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股東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本金的25%。
彌補結果若該賬戶出現借方余額,即兩者相加為負數,為年末未彌補虧損,待下一年度繼續彌補。該虧損可以用虧損年度后連續5年的稅前利潤彌補,只需將虧損年度后連續5年的每年的“本年利潤” 賬戶貸方期末余額(即利潤總額)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貸方即可,實現自動彌補,不需單獨編制補虧的會計分錄。
2、如果年初有未彌補虧損,且本年度有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超過5年補虧期));
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在5年內還未能彌補的,從第6年起只能用稅后利潤彌補,以體現企業作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1)虧損彌補的順序和來源如下
① 對于上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即“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余額),在本年度應按照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的順序補虧,但法定盈余公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② 若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仍不足以彌補虧損,再用資本公積中的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貨幣資金折算差額等非準備項目補虧,但資本公積中的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資金準備等項目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③ 若上述項目仍不能彌補虧損,則用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前的本年度(凈)利潤彌補虧損。
④ 不應將會計虧損的彌補和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混為一談。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應在稅法中規定。因年度納稅虧損彌補情況不能在《企業會計制度》所設置的會計賬戶中清晰地得到反映,所以建議在賬戶外設置“年度納稅虧損彌補登記簿”,詳細記錄年度納稅虧損的彌補情況。(會計上出現年度虧損不一定就會出現納稅虧損,會計上有年度利潤也不一定就不會出現納稅虧損,因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以年度利潤為基數按照稅法調整得出的。會計上的年度虧損顯然首先用本年度期初未分配利潤彌補;會計上虧損彌補的對象應當是上一年度末(累計)未彌補虧損額,即現行會計制度中“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年初借方余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基數=本年凈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
①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按10%,且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② 提取法定公益金;
(3)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
可供分配的利潤=本年凈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公積金轉入數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提取法定公積金
=(本年凈利潤—年初未彌補虧損+公積金轉入數)-提取法定公積金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再按下列順序分配:①應付優先股股利;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積;③應付普通股股利;④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3、如果年初有未彌補虧損,且本年度有虧損,那么兩者合計數為年末未彌補虧損,待下一年度繼續彌補虧損。
《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益金從年度凈利潤中提取,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因此,法定公益金在未使用前不能用于彌補虧損。但法定公益金被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從而轉入一般盈余公積以后,可以用于彌補虧損,因為法定公益金同樣來源于利潤的積累。
是先彌補虧損還是先提盈余公積金呢?在企業虧損的情況下有了利潤,一定要先用來彌補虧損,不能夠在虧損的情況下提取盈余公積金。關于提取盈余公積金的具體條件,在會計學堂網也有詳細的介紹可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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