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個體經營者要交哪些稅?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根據(豫政辦〔2004〕7號)文件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所以您是一個個體戶,如果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就在國稅只繳納增值稅。達到起征點就交,達不到起征點就免。

個人與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答:個人經營:叫小商小販,沒有執照,有工商稅務部門來查,要跑。
個體經營者:有營業執照,沒有任何資格要求,沒完整的體系,如果有法律責任,要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全部承擔。
私營企業分企業和公司,企業的性質比個體的形式上完整一些。
而公司,有完整的體系,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公司如果有法律責任 是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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