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企業的利潤分配進行會計核算?
答:利潤分配核算涉及兩種情況:
1.公司以前年度持續盈利,本年度發生虧損;
2.公司持續盈利,未發生虧損。
一、公司以前年度持續盈利而本年發生虧損
公司以前年度持續盈利,本年發生虧損。這里涉及到如何彌補虧損以及如何安排彌補虧損的順序。
(1)會計虧損彌補的相關方法。公司法與企業財務通則用盈余公積補虧的規定相同,但在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虧損的規定上出現分歧。《公司法》第167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筆者認為,這里的“當年利潤”指“凈利潤”,而非稅前利潤。《公司法》用“當年利潤”這一表述不夠準確。《企業財務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發生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這一規定存在將會計虧損與納稅虧損混淆的問題。企業財務通則界定的是會計虧損,所得稅法界定的是納稅虧損。新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在對收入、費用、利得、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上存在差異。
1.新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在確認收入、費用、利得、損失的口徑上不同;
2.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在確認本期收入、費用、利得、損失的時間不同。
因此,會計虧損彌補不能沿用所得稅法界定的納稅虧損彌補規定。財務通則規定用稅前利潤彌補會計虧損存在缺陷,在這一點上,公司法規定用凈利潤彌補虧損是科學的。
公司法和財務通則都未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盈利留存的未分配利潤能否彌補虧損。從會計原理看,年終將經營虧損由“本年利潤”結轉到“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時,即自動實現補虧。公司法明確規定資本公積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而企業財務通則卻沒有明確做出相關規定。《企業財務通則解讀》將會計虧損按形成的原因,分為經營性虧損和政策性虧損。對于國有企業發生的重大政策性虧損,經國家批準,可用資本公積金彌補。
(2)會計虧損彌補的順序。《公司法》與《企業財務通則》規定的會計虧損彌補順序恰好相反。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公司虧損彌補順序按什么原則排列。筆者認為“無盈利不分配”原則既是各國公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公司虧損彌補順序的標準。根據此原則,公司虧損彌補應根據年初累計的未分配利潤、以后年度凈利潤、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順序進行。公司虧損的彌補方案由董事會提出,股東會批準。
二、公司持續盈利未發生虧損
某公司2008年年初未分配利潤500萬元,2008年實現稅后凈利潤2000萬元。任意盈余公積提取比例6%。
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會計分錄為: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3200000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2000000
——任意盈余公積1200000
公司向投資者可分配的利潤為2180萬元(5000000+16800000)。可供分配的利潤由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批準。利潤分配方案經股東會批準后,未分配利潤由所有者權益轉為負債。
承例,假定公司股東會批準向股東分配現金股利600萬元。
借:利潤分配——盈余公積6000000
貸:應付股利6000000
三、會計虧損彌補會計處理
假設某企業2008年發生會計虧損500萬元,2008年年初累計未分配利潤800萬元。將會計虧損500萬元自“本年利潤”賬戶,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自動補虧。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5000000
貸:本年利潤5000000
結轉本年虧損,自動補虧500萬元,未分配利潤剩300萬元。

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依法分配原則
企業利潤分配的對象是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凈利潤,這些利潤是企業的權益,企業有權自主分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障企業利潤分配的有序進行,維護企業和所有者、債權人以及職工的合法權益,促使企業增加積累,增強風險防范能力。國家有關利潤分配的法律和法規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企業在利潤分配中必須切實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利潤分配在企業內部屬于重大事項,企業的章程必須在不違背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對本企業利潤分配的原則、方法、決策程序等內容作出具體而又明確的規定,企業在利潤分配中也必須按規定辦事。
資本保全原則
資本保全是責任有限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性原則之一,企業在分配中不能侵蝕資本。利潤的分配是對經營中資本增值額的分配,不是對資本金的返還。按照這一原則,一般情況下,企業如果存在尚未彌補的虧損,應首先彌補虧損,再進行其他分配。
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原則
債權人的利益按照風險承擔的順序及其合同契約的規定,企業必須在利潤分配之前償清所有債權人到期的債務,否則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同時,在利潤分配之后,企業還應保持一定的償債能力,以免產生財務危機,危及企業生存。此外,企業在與債權人簽訂某些長期債務契約的情況下,其利潤分配政策還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或審核方能執行。
多方及長短期利益兼顧原則
利益機制是制約機制的核心,而利潤分配的合理與否是利益機制最終能否持續發揮作用的關鍵。利潤分配涉及投資者、經營者、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業必須兼顧,并盡可能地保持穩定的利潤分配。在企業獲得穩定增長的利潤后,應增加利潤分配的數額或百分比。同時,由于發展及優化資本結構的需要,除依法必須留用的利潤外,企業仍可以處于長遠發展的考慮,合理留用利潤。在積累與消費關系的處理上,企業應貫徹積累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提取盈余公積金和分配給投資者利潤的比例,使利潤分配真正成為促進企業發展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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