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代理方繳款原件注明增值稅款抵扣?
問:我公司因業務需要,須從國外進口原材料。但因我公司沒有進口資質,所以委托有資質外貿公司代理進口,外貿公司按規定收取代理費,并由我公司負擔進口增值稅。近日,因工作失誤,在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時,沒有要求海關開具有我公司名稱的繳款書,而是直接開具了代理公司名稱,也沒有加注我公司名稱。我公司能否按原件注明的增值稅款申報抵扣?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因此,海關開具給代理方的繳納書,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操作流程:
一、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二、由于海關傳遞海關繳款書數據時限一般在繳款成功后10-25個工作日,我公司需先在電子口岸確認抵扣經營單位,客戶先不要急上傳海關繳款書。(最好在繳款書日期后25個工作日之后才上傳比對)。
三、納稅人應按要求完整規范采集海關繳款書 海關繳款書號碼在通關系統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關繳款書號碼第20位必須是“L”。納稅人在采集海關繳款書時號碼應完整規范錄入,其中:數字、字母、符號以半角錄入;大寫英文字母“L”在內的22位號碼必須填寫完整;其中“—”不能以“/”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為大寫;通關系統開具的海關繳款書號碼上行打印的括號和四位日期不屬于繳款書號碼,不應錄入;開票日期應錄入票面填發日期;如企業取得同一號碼多張海關繳款書,稅額應按末張海關繳款書最后一欄合計數錄入。
四、納稅人可自行通過
能否按代理方繳款原件注明增值稅款抵扣?上文介紹了給代理方的繳納書,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操作流程是怎樣的上文也給出了相關的答案,希望對財務人員有所幫助,還有財稅方面的疑問,可以點擊窗口咨詢我們的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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