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電話磁卡需要納稅嗎?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它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郵電通信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郵政、電信。電信物品銷售為其中一項,是指在提供電信服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電信物品的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根據國稅發[2000]143號文規定,電信部門銷售有價電話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售出電話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售卡收入憑據的當天,其營業額為向購買方(包括經銷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不能記入預收賬款,而應直接記營業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以前預收款賬戶上積存的預收款可在3年內分期轉入營業收入,并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營業廳辦理電話卡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營業廳辦理電話卡,不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電話卡屬于單用途預付卡,按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
票。”
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是每位公民的義務,企業更加需要遵守。所以,銷售電話磁卡需要納稅嗎?答案是需要的,具體需要繳納的稅金比例金額可以參考我們的上文內容,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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