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獎金的特點是什么?
答:1)獎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
獎勵工資有較大的彈性,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靈活決定其標準、范圍和獎勵周期等,有針對性地激勵某項工作的進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問題,有效的調節企業生產過程對勞動數量和質量的需求。
2)及時地彌補計時、計件工資的不足;
任何工資形式和工資制度都具有功能特點,也都存在功能缺陷。例如,計時工資是從個人技術能力和實際勞動時間上確定勞動報酬,難以準確反映經常變化的超額勞動;計件工資主要是從產品數量上反映勞動成果,難以反映優質產品、原材料節約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超額勞動。這些都可以通過獎金形式進行彌補。
3)獎金具有激勵作用;
在這種工資制度和形式中,獎金的激勵是最強的,這種激勵功能來自依據個人勞動貢獻所形成的收入差別。利用這些差別,使雇員的收入與勞動貢獻聯系在一起,起到獎勵先進,鞭策后進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顯的差別性;
5)獎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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