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的“視同銷售”如何開具發票?
一、銷售貨物(商品)發票的開具范圍
1.普通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而對于“視同銷售行為”,應如何開具普通發票,并沒有相應的規定。
2.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一般也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專用發票首先是一種發票,理應遵循《辦法》關于發票的一般規定,其次它還被賦予一種普通發票所不具備的功能——充當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特殊作用。而對于“視同銷售行為”,應如何開具專用發票,也沒有相應的規定。

二、貨物“視同銷售行為”的發票開具問題
根據《辦法》和《規定》對發票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等的界定,貨物“視同銷售行為”未被納入可以開具發票(包含專用發票)范圍之內。但實務中卻出現了不得不開具發票或專用發票的現象。比如,投資方以實物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方無論是否開具發票或專用發票,都負有納稅義務。接受投資方如果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在增值稅抵扣的需要,勢必要求投資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投資方如果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會因為稅務機關“以票控稅”,而要求投資方開具普通發票,否則,就存在難以被允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隱患。這樣,法規與實務就出現了脫節現象。發票主管機關也已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存在,已有多個文件突破了《辦法》和《規定》的一般規定,允許開具專用發票。
稅法中的“視同銷售”如何開具發票?上文介紹了看你是需要看劇哪種發票,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普通發票,這個問題的發票開具疑問上文介紹了,基本上是沒有被納入可以開具發票的范圍之內,更多財務相關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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