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答:
1、資金拆借合同的主體僅限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嚴禁金融機構以拆借名義給非金融機構及個人融資和貸款。
2、參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拆借金額、期限、利率、資金用途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拆出方對拆入方的清償能力、資金用途等應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拒絕拆出資金,拆入方應如實向拆出方提供有關情況。
3、金融機構用于拆出的資金只限于交足準備金,留足5%的備付金,歸還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后的閑置資金。嚴禁占用聯行資金和人民銀行合同工款進行拆借。拆入資金只能用于票據清算、聯行匯差頭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臨時性資金周轉的需要。嚴禁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投資和購買有偶像證券、經營或炒買炒賣房地產及向企業投資參股。
4、各金融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清償能力,嚴格控制拆入資金的數量。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同期各項存款余額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資金余額與其自有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2:1,其他金額機構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金。
5、資金拆借利息和資金市場的服務費,一律采用轉帳結算,不得收取資金。在利息和服務費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續費”、“回扣”和“好處費”。
6、關于拆借期限的確定,應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資金供求情況確定和調整。拆借期限應當為1個月,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拆借雙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范圍內,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需要具體協商拆借期限,期限條款應當具體明確,不應籠統地規定期限為1個月或2個月,而應明確拆借的起始日與歸還日。
7、關于拆借利率,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作為資金拆借價格的拆借利率,隨行就市,自由浮動,受價格規律支配,由拆借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議定。由于市場資金供求變化莫測,因此,拆借利率變化也比較大,幾乎每天甚至每小時都有變化,是短期金融市場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銀行觀察市場貨幣供應狀況的重要政策指標之一。

合同訂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一、當事人違反平等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二、當事人違反合同自由原則,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三、當事人違反公平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四、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要內容產生“重在誤解”而簽訂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五、當事人違反善良風俗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
“訂立資金拆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學會計也要懂一定的法律,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小窗聯系我們答疑老師,隨時為大家答疑解惑,只要你需要,老師就一直在哈。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