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電費無法取得電費發票允許稅前抵扣嗎
我公司與其他單位共一個電表,交電費先由其他單位代交,然后由我們付給共用單位,由此無法取得電費發票。在這次國稅檢查中,要求我們對這部分不能稅前扣除,是否正確。有同事說,財務制度有明文規定,征對代收電費無法取得正式票據允許稅前扣除。請問,無法取得電費發票能在稅前扣除嗎?
由于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電費支出,可以作為增值稅的進項進行抵扣,因此,關于電費抵扣的管理,稅務部門是非常規范,嚴格的。一般來說,應該由那個總電表的公司,收到供電局開具的電費發票后,再開增值稅發票給其他單位,也稱電費分割。因此,你所說的情況稅務部門處理是對的。

租賃費,水電費和物業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根據以上規定不難理解:
一般情況下,對納稅人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情況,對屬于兼用于允許抵扣項目和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發生上述兼用情況的較多,且比例難以準確區分。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為例:納稅人購進一臺發電設備,既可以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難以準確區分。如果按照對其它項目進項稅額的一般處理原則辦理,不具備可操作性。
對納稅人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凡發生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該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發生共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代收電費無法取得電費發票允許稅前抵扣嗎,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電費支出是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的。前題條件在前面已經說過,就是得有正規發票。無法取得電費發票,這就不用小編教了吧。會計學堂本節內容整理完畢,感謝大家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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