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外籍個人社保費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怎么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因此,公司為該外籍高管承擔的境外人壽保險費、養老金、國際醫療保險、意外傷殘險等不屬于免稅保險,應計繳個人所得稅。
貴公司為該外籍高管承擔應由個人在境內繳納的社保費,也屬于其任職、受雇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其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該外籍個人按規定實際繳納的社保費,可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此,該外籍高管的稅后所得為:100000+10000+1000=111000(元)。
假定其稅前所得為X:
個人所得稅為(X-4800-1000)×45%-13505
X-[(X-4800-1000)×45%-13505]=111000
解得X=172518.18(元)
其應繳個人所得稅為:(172518.18-4800-1000)×45%-13505=61518.18(元)。
會計分錄為:
承擔外籍個人境外保險等
借:管理費用——承擔外籍境外保險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承擔外籍個人境內繳納社保
借:管理費用——承擔外籍境內保險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支付外籍個人稅后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計提個人所得稅
借:管理費用——承擔外籍個稅 61518.18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61518.18
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61518.18
貸:銀行存款 61518.18

社保費公司部分和個人部分的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分錄是:
1、計提: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
貸:應繳稅費-社會保險費
2、繳納:
借:應繳稅費-社會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以上連個有差額,計提的是公司負擔的部分,而繳納的包括員工負擔的部分,所以還要: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應繳稅費-社會保險費
看過了承擔外籍個人社保費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怎么做后,如果在做賬中還是有不懂的地方,特別是新個稅法公布之后不知道怎么樣核算,會計學堂網有非常詳細的內容,你也可以裝修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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