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房屋價值的土地是否交房產稅
一、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存貸項目)。
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對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將購入的土地開發時,應將作為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存貸項目)。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房產原值,并計算繳納房產稅
對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分別進行了會計處理。但2011年起,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應將地價計算到房產原值中計算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計稅原值包括哪些?
1、根據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法規,“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法規,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法規在帳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法規減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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