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其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一是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因此,合伙企業采用“先分后稅”的原則,由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記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納稅地點指的是什么?
答:
納稅地點是指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納稅的地點。主要適用于涉及兩地申報納稅的稅種。如屠宰稅,為鼓勵產豬地區養豬,規定在收購生豬的地區納稅。營業稅,對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設在同一縣(市) 的,規定分別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營業收入額納稅;集體和個體建筑安裝企業,在承包工程的所在地納稅;代收、代繳或代扣稅款的,在代收代繳代扣單位所在地納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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