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計繳企業所得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的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因此,單位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銀行利息收支審計?
答:
銀行利息收支審計是對銀行辦理的各種貸款、存款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準確性的審核、稽查。利息收支的審計,需要了解利息的種類、利息的期限和利率、計息的方法以及利息的收支方式等。
其主要內容:(1) 計算利息的存貸款項目是否屬于計息的范圍,有無錯計或漏計的情況。存款利息和貸款利息是否劃分清楚。(2) 屬于計息范圍的存貸款余額和存貸期是否準確無誤,利率種類和檔次是否按照不同用途和期限正確使用,計算利息的積數有無錯加或漏加,累計積數計算的天數是否符合實際天數。(3) 加息和罰息是否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4) 應收未收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控制是否嚴密,有無貪污舞弊行為發生。(5) 應付未付利息有無多提重提,有無只提取不沖銷支付利息的問題; (6)計息差錯的補救、退還和帳務處理是否及時、準確、無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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