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生產企業取得即征即退稅款需計征所得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為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不征稅收入”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新創設的一個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不征稅收入包括: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不征稅收入的具體范圍。其中,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因此軟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是一項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把它定義為不征稅收入符合稅法和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的上述收入應在取得當年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即征即退”是什么意思?
即征即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與出口退稅先征后退、投資退稅一并屬于退稅的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殊方式的免稅和減稅。先征后返又稱先征后退,是指對按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后,再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按規定的程序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返還已納稅款的一種稅收優惠,屬退稅范疇,其實質是一種特定方式的免稅或減免規定。與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稅款返還滯后,特別是在一些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返還甚至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問題。
軟件生產企業取得即征即退稅款需計征所得稅嗎?關于這個問題的答案大家知道了嗎?因軟件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是一項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依照相關法規是不計入征稅范圍的。現在大家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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