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職工工資但未發放,可以在稅前扣除嗎?
問:企業計提了職工工資,但是沒有發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計提未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符合規定的工資薪金,在實際發放年度計算稅前扣除。對于企業在 12月 31日前 已計提但尚未發放的工資,如果在匯算清繳結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經支付的,允許在計提年度所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結束后仍未支付以及次年計提補發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工資的,在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因此,即使企業計提了職工的工資,但是沒有發放,也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拓展資料:
我國會計準則有規定,計提員工的工資的同時,還要計提應付福利費,計提的時候就是要算出應該要給員工發多少工資,同時再根據這些應當付但未付的工資按照14%的比例計算(也就是計提)好應該付給職工的福利費。
工資和福利費算好之后要做一筆計提的分錄,通常是借方記各種費用,如:“管理費用 或銷售費用 制造費用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到實際發放的是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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