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收益如何計算個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現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根據上述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一樣,都屬于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以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每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自然人投資者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示: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股息、紅利是否適用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還請關注國家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新文件。

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是什么?
答:(一)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于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被投資單位在取得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二)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經調整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分擔虧損份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而沖減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企業計算的應享有的份額,如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先彌補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彌補損失后仍有余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出售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時,還應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比例結轉原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本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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