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基本運作模式做法有哪些
答:1、會計業務決策者與執行者的分離。以往會計做假行為的發生,多數是會計業務的決策者即單位的領導指使,會計人員出于行政上的領導關系或自身利益需要而具體操作。
2、財務審批與會計監督的分離。過去多數部門的財務機構設置是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融為一體,財務部門負責人既是財務審批人也是會計人員,在會計事項處理上經過部門負責人審簽同意的原始憑證,既表示符合財務制度的財務審批又表示符合會計處理規范的會計監督審批。
3、會計憑證的存放管理與單位分離。過去會計業務處理完畢后,全部會計檔案均由本單位保存,多數單位是長期在財務部門保存,當會計做假行為發生后,外人很難得知。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會計檔案由會計核算中心處理并保存,按照會計稽核制度的要求,稽核人員對可疑的會計憑證可以與出具憑證的單位進行核查。同時會計核算中心的運行過程既受各預算單位的監督、財政部門內部的監督,也受來自審計紀檢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4、會計業務處理的過程公開。在過去的分散核算形式下,會計業務的處理過程是封閉的,對會計業務的知情范圍非常有限,往往只有一、兩個人知道。
在會計集中核算形式下,一項會計業務處理,至少要經過單位的經手人、證明人、財務審批人和報賬員、會計核算中心的審核會計、記賬會計和會計主管等七個環節,對數額較大的還要經過單位的主管領導、會計核算中心的分管領導等審批。
整個業務處理過程又是在“一站式辦公,柜組式作業”的運作方式下進行。知情范圍的擴大,運作過程的公開,變“暗箱操作”為“陽光作業”,從運作機制上就形成了對舞弊行為的有效遏制。

財務共享和會計集中核算的區別有哪些?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是指將分散的、重復的財務基本業務,從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抽離出來,集中到一個新的財務組織統一處理,這個新的財務組織即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通過互聯網絡為分布在不同地區的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標準化、流程化、高效率、低成本的共享服務,為企業創造價值。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成立會計核算中心(以下簡稱核算中心),在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財務自主權不變的前提下,單位采用報賬制,收支業務歸集到核算中心結算、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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