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裝卸費

2019-04-28 11: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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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大部分合同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又不盡相同,今天會計學堂小編與大家分享,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提依據是否含裝卸費吶?會計學堂,與您一起成長。

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裝卸費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為印花稅應稅憑證,包括1.貨票(發站發送貨物時使用)。2.運費雜費收據(到站收取貨物運費時使用)。3.合資、地方鐵路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合資鐵路公司、地方鐵路單獨計算核收本單位管內運費時使用)。上述憑證中所列運費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包括統一運價運費、特價或加價運費、合資和地方鐵路運費、新路均攤費、電力附加費。對分段計費一次核收運費的,以結算憑證所記載的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對分段計費分別核收運費的,以分別核收運費的結算憑證所記載的運費為計稅依據。”因此,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費金額,不包括裝卸費金額。

貨物運輸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裝卸費

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規定?

答:委托人與承運人簽訂貨運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委托人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住址或者收貨人,以及所交付運輸的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送達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相關情況。

二、委托人交運的貨物如果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委托人有義務提交有關審批、檢驗等手續。

三、委托人托運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進行包標、并作出標志、標簽,并向承運人提交名稱、性質及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

四、承運人對委托人委托托運的貨物,承擔毀損、滅失的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是托運人和承運人。托運人是將貨物委托承運人運輸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運人是運送貨物的人,多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組織。貨物運輸合同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接收貨物的人。收貨人與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為第三人。當第三人為收貨人時,收貨人就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關系人,此時貨物運輸合同就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輸物包括各種動產,不限于商品。不動產和無形財產不為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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