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賠償準備金能不能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計提的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通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規定,享受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同時,其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
答:財稅〔2009〕64號文件不但規定了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算公式,相比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4號文件還明確了計算時出現紅字的處理方法。財稅〔2009〕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例】A金融企業2008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為100萬元,2009年末貸款余額20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余額1000萬元,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余額2000萬元,委托貸款余額500萬元。由于委托貸款未納入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因此,2009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000+1000+2000)×1%-100=130(萬元),2009年貸款損失準備余額為230萬元;如果金融企業2008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為300萬元,2009年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20000+1000+2000)×1%-300=-70(萬元),因此,對多計提的70萬元貸款損失準備金就需要調增2009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009年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仍為230萬元。
好了,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賠償準備金能不能稅前扣除”的問題就向大家介紹到這里,你應該清楚了吧?大家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跟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會計老師聯系,我們將隨時在線為您服務,歡迎您的提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