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涉稅事項還需進行審批?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更新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0號)
公布了保留的 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1、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3、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4、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5、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6、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答:
(一)申請人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二)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原件;
2.《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原件;
3.稅務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5.證明材料復印件;
6.代理委托書原件;
7.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8.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原件及復印件;
9.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原件及復印件
10.《資產負債表》原件及復印件;
1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關于上述內容“哪些涉稅事項還需進行審批?”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能否抵扣了。如有不明白的,可及時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