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部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規則?
答: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包括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根據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在重組過程中發生的股權或資產轉讓,企業需要確認相關所得進而納稅;而根據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則可以暫不確認所得,企業為此可以獲得遞延納稅的利益。無疑,特殊性稅務處理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國家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優化企業重組市場環境的政策目的。不過,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4月發布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第五條明確規定了五項需要同時滿足的要件,第一項為主觀要件,即合理商業目的要件,其他四項為客觀要件。此外,針對跨境企業重組,《通知》第七條第(一)項還規定了一項特殊客觀要件。實踐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件規定存在一定的問題。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予以說明。
C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系依據中國法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地為北京市,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其100%全資母公司為在開曼群島注冊的A公司。由于經營良好、發展快速,C公司至2009年底已累計形成2億元未分配利潤。2007年6月,A公司在香港地區全資注冊成立B公司,B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活動與C公司基本一致。2009年12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A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轉讓給B公司,轉讓對價為B公司向A公司發行價值等于C公司注冊資本的股票。2010年2月,C公司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在股權變更完成后,A公司與B公司同意采用一致性原則,均實行特殊性稅務處理。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重組主導方A公司在2011年6月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了重組備案申請和承諾書。
本案屬于跨國集團公司內部進行的跨境重組,是收購公司向母公司定向增發收購其股權資產的股權收購交易。那么,該交易是否可以適用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也就是說,該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相關要件?對此,應當對相關要件分別進行審查:
(1)B公司收購C公司100%股權,且C公司在被收購后3年內不改變原實質性經營活動,符合《通知》第五條第(二)、(三)項和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兩個客觀要件,滿足了經營連續性要求。
(2)B公司向A公司支付100%股權對價,且A公司承諾在3年內不轉讓B公司股權,符合《通知》第五條第(四)、(五)項和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兩個客觀要件,滿足了股東權益連續性要求。
(3)C公司被轉讓前的母公司為A公司,如果A公司轉讓C公司100%股權產生了資本利得,就需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轉讓后,C公司的母公司為B公司,如果未來B公司轉讓其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產生了資本利得,也同樣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因此,該項股權轉讓并沒有造成其未來預提所得稅稅負的變化。同時,A公司已經向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交易后的連續3年內不會轉讓B公司股份,而且B公司在交易后的3年內也不會轉讓C公司股份。因此,符合《通知》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特殊客觀要件,即股權轉讓不會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的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3年內不得轉讓其擁有受讓方(居民企業)的股權。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股權收購交易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客觀要件,稅務機關也未提出異議,而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就取決于合理商業目的主觀要件是否符合。不過,稅務機關認為該交易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已形成的未分配利潤重組后再行分配時存在少繳稅款的動機,最后向A公司出具了不同意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書面通知。納稅人對此提出了異議,認為該項股權轉讓具有合理的商業價值,因為重組是基于公司管理、資產與業務整合以及海外業務拓展的需要,從而進一步節省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充分發揮重組的協同效應。將C公司資產與業務和B公司進行整合,是考慮到兩個公司經營范圍基本一致,便于業務的統一管理與開展。同時,選擇B公司作為業務拓展的平臺是考慮到外匯、語言和人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便利,因為香港地區較為完備的管理體制,有利于公司正規化經營,臨近大陸的地理位置便于總部進行監督和管理。因此納稅人認為重組交易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本案稅務機關的處理和爭議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這無疑要求我們對現行企業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規則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而現行規則的問題主要體現為:合理商業目的要件是否存在固有的缺陷以及如何通過客觀要件的完善來彌補主觀要件的不足,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將對我國重組稅制未來改革提出新的要求。

怎樣申請核定征收?
答:
納稅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1)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2)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3)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4)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5)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6)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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