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務中如何區分福利性補貼與職工福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的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三方面: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職工福利應該如何發?
在法定范圍內享受福利,是職工的正當權利。職工福利雖事不大,卻關乎“暖人心”。過節了,給員工適當發點兒節日福利,借機慰問員工及家屬,能增進團隊凝聚力,能體現單位領導對下屬的關懷,更會使社會各階層感受到節日的喜慶氣氛,是件不失傳統又非常有意義的事情。那么如何正確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才不算違紀?
有地方紀委曾在節日期間發布提醒,各級領導干部在發放福利時主要把握好三條“紀律紅線”:一是要有合法合規的開支渠道。關于福利費,有關部門有專門的制度規定。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內支出是允許的,但是不準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更不能搞變通從下屬單位違規列支相關費用。
二是不能把福利“隱身”在其他費用中。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以年終獎等各種名義發放福利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單位為掩蓋其“明停實發”行為,巧立各種名目,或采取假借購買食品、辦公用品等方式為干部職工發福利。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三是不準使用財政性資金、工會資金購買各種商業預付卡、購物卡和電子禮品卡。
初入財務行業的工作者們,會計實務中如何區分福利性補貼與職工福利費?相信大家通過對小編總結的內容的學習,應該都學會了吧?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再次與會計學堂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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