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處理原始憑證的審核時需注意哪些要點
在會計處理工作中,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是確保會計數據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重要職責。對于原始憑證審核的注意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一)審核“要素”
在確認原始支出憑證是財政、稅務部門允許使用的發票、收據、車船票以及內部自制憑證等反映經濟業務發生書面證明有效的基礎上,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進行其基本要素構成的完備性檢查。即審核憑證的名稱;憑證填制日期和編號;接受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填制憑證單位名稱及經辦人的簽名并蓋章等。
(二)審核“抬頭”
主要審核憑證上的“抬頭”是否與本單位名稱相符,有無添加、涂改的現象。如果不符,應查清為什么在本單位報銷,防止把其他單位或私人購物的發票拿來報銷。
(三)審核“號碼”、“開票日期”、“報銷日期”
首先審核同一單位出具的憑證,其號碼與日期是否矛盾。如果同一單位出具的憑證較多,可以通過摘錄排序發現之。例如:某單位開出的14667號發票的日期是1997年9月,而同本中14682號發票的開具日期則為1997年7月。后經審核,該事項嚴重違紀。
其次,要審核憑證開具的日期與報銷日期是否異常。一般情況,上述兩者的日期不會間隔太長。如果較長,則要查詢原因。
(四)審核“填寫內容”
發票中各項內容填寫不規范、不齊全、不正確、涂改現象嚴重,是虛假原始支出憑證的主要表現特征。如憑證字跡不清,“開票人”僅填“姓氏”,計量單位不按國家計量法定單位而隨意以“桶”、“袋”、“車”來度量,違反“不得要求變更品名”的規定;或貨物名稱填寫不具體;或胡亂填寫其它物品名稱。聯系實際工作,特別要防止虛開的運輸費用發票和勞務費發票。
實際工作中,有的單位有關人員往往通過科協、技協等單位,取得“咨詢費”、“勞務費”為名的發票,虛報支出后套取現金,用于發放部門的獎金、支付傭金、回扣、招待費等。財會人員審核原始支出憑證時,必須留神這種情況。
(五)審核“數字”
具體檢查以下方面:數量乘單價是否等于金額;分項金額相加是否等于合計數;小寫金額是否等于大寫金額;阿拉伯數字是否涂改。
(六)審核是否“陰陽票”
采用多聯式發票辦理結算業務,復寫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對于背面無復寫筆跡的支出憑證上(通常稱“陰陽票”),存在“大頭小尾”的可能性,必須向持證人查詢原因。
(七)審核“限額”
出于票證管理的需要,有的發票規定最高限額為“千位”,但是開票人卻在發票上人為地增添一欄“萬位”。對于這類支出憑證,不是違紀就是違規。
(八)審核“經濟內容”
審核行業專用發票與填寫的經濟內容是否一致。私自改變發票的使用范圍,跨行業使用或者借用發票,是虛假原始支出憑證的重要特征。
(九)審核“白條”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白條”作支出憑證的事項。這些“白條”是由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沒有固定格式、不具備規定內容的非正式原始憑證。例如:外單位沒有加蓋公章的借條等。財會人員遇到“白條”,一定要查詢原因,審核手續,盡量拒收。
(十)審核“印章”
主要是檢查印章是否符合規定。這里所說的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的“公章”,即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鑒,包括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等。虛假發票印章一般特征表現為:印章本身模糊,或蓋印時有意用力不夠以致不清晰;專用章不是采用符合規定的印章而是亂蓋其他印章,張冠李戴。此外,有的甚至干脆不蓋印章。
(十一)審核“字跡”
對于金額大、支出業務不正常,酷似報銷人員自己填寫的支出發票,必須仔細審核之。在日常工作中,由銷貨單位提供空白發票,由本單位經手人自行填報列支費用的事項,曾有聽說。
(十二)審核“業務量”
根據本單位的規模、經濟活動的規律、會計結算等特點,審核支出發票的真實性。
例如,某單位自備轎車一輛,駕駛員平常一個月報銷汽油費1500元左右。但在某一個月份,該駕駛員憑發票報銷汽油費3500余元。財會人員對此疑慮,經內查外調,屬駕駛員與加油站有關人員串通多報汽油費2000元,并通過領導追回了損失。
(十三)審核“手續”
即重點檢查原始支出憑證報銷必須經過的程序。例如:采購貨物的入庫驗收程序等等。通過上述程序的審核,認定原始支出憑證的真實、合法性,從而防止虛假和舞弊的發生。
(十四)審核“開支標準”
根據現行有關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審查修理費、會議費、招待費、差旅費、電話費等各項費用是否合理和符合開支標準。
(十五)審核是否“報銷聯”
平時審核原始支出憑證時,要留心此事項,以防混水摸魚,重復報銷。
(十六)審核“審批”
主要審核領導審批簽字是否有誤。支付款項的外來原始憑證,除經辦人員必須簽字或蓋章外,還必須按本單位規定的審批程序、權限,由相應的負責人審批蓋章。自制的原始憑證,也必須由經辦單位的領導人或者由單位領導人指定的人員審批簽章。

原始憑證的分類有哪些?
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文件.
(1)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企業購買商品、材料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等.
(2)自制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填制的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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