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退稅抵償欠稅屬強制行為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4號)明確以退抵欠是稅務機關計算確定納稅人應納稅義務的一項稅款結算制度,不涉及從存款中扣繳稅款和扣押、查封、拍賣、變賣強制行為。以退抵欠確定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不足部分,責令納稅人繼續繳納。以退抵欠之后納稅人仍有欠稅,經責令繳納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行政強制執行。以退抵欠不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福利企業退稅可以抵稽查查補欠稅嗎?
答:不可以,稽查查補的欠稅需要與退稅分開核算,這是兩件事,補開混為一談,更加不能使用退稅來抵補欠稅,這是原則性問題。稅收部門的核算體系是退稅與欠稅歧視在稅務機關是又不同的部門核算和征收的,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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