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刷信用卡消費,商家如何開具發票
答:商家是否對銀行開具發票,具體要看銀行和商家的合同約定。如果合同約定銀行為持卡用戶支付部分貨款,并且商家也將此筆收入作為貨款入賬,那么開具發票就應填寫貨物品名。由于貨物實際不能分割,銀行實際未取得實物,所以差額部分不應當開票給銀行,而應按照貨物名稱全額開具給持卡用戶。銀行應當根據付款流水憑證和商家協議,按照銷售費用入賬。《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銀行不能以所謂的支付貨款有市場推廣效果為由,強制要求開具品名為市場推廣費的發票,這明顯與合同的契約性質相違背。
有部分銀行擔心,如果支付費用未取得發票入賬,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合理支出需要憑證來體現,其中發票、自制憑證和進口報關單等均屬于適當的憑據,并沒有強制要求只能取得發票才能扣除。其次,商家對向持卡用戶全額開具發票并依法申報稅款,銀行支出促銷費用雖未取得發票,但并未造成商家少繳稅款的客觀事實,沒有違反以票控稅的初衷,支出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原則,應當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有銀行機構提出,如果在合同中單獨設立市場推廣費等項目,約定50元補貼在優惠活動結束后一并結算,嚴格分清促銷費和貨款,商家是否可以對100元貨款開具品名為“貨物”的發票,50元補貼開具品名為“促銷費”的發票。筆者認為,這樣操作存在一定風險。由于貨物原價被人為分解為促銷費和貨價,發票上載明的貨物金額可能會出現明顯低于市價的情況。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因此,即使商家將購貨補貼作為市場推廣收益入賬,依然存在被主管稅務機關調整銷售額的可能。為消除商業模式和稅法規定之間的模糊之處,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文件對此問題予以明確。

用信用卡付貨款怎么做會計分錄?
答:企業用信用卡支付有關費用.
借:其他貨幣資金--信用卡存款 貸:銀行存款
案例:
如取10000萬貨款,手續費10元分錄如下:
借:應付帳款(預付帳款)10000
借:財務費用 10
貸:其他應付款 10010
公司刷信用卡做會計分錄需要注意幾點:
第一、首先要注意公司刷信用卡屬于消費類,計入也是消費性.
第二、公司刷信用卡如果是投資生產方面,則需要計入資金帳.
第三、一個公司刷信用卡的話,如果是用于工資類,那么則計入工資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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